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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龍華區法院法官羅陳彪私刻公章,偽造裁定書,製造假案奪我房產,受害人多次反映無果。”
  □本報記者邢東偉
  近日,一些知名論壇出現一篇以《海口龍華法院法官羅陳彪偽造裁定書奪我房產》為題的帖子,舉報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原任法官羅陳彪私刻印章偽造裁定書,製造錯案奪其房產。帖子迅速引起社會關註。
  針對此事,11月3日下午,海口市中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回應稱,經法院、紀委等部門聯合調查,網帖反映羅陳彪“私刻公章偽造裁定書”的問題不屬實。
  2014年4月27日和5月12日,當事人晏文彬向海南省高院致信反映海口市龍華區法院原任羅陳彪法官在辦理一起執行案件過程中,私刻法院公章,偽造民事裁定書,由此損害了他對海口市面前坡24號房產中第五、第六層房產的所有權。晏文彬還提供了海南公平司法鑒定中心對一份667-3號裁定書複印件公章有異議的鑒定結果。
  同年5月6日和5月21日,海南省高院批轉海口市中院審查處理。
  海口市中院組成的調查組,詢問了案件原承辦人羅陳彪,向案件合議庭成員、龍華法院時任庭室領導及案涉人員及代理律師等瞭解情況,並安排持有此判決書原件的當事人張旭根與晏文彬當面對質,還查閱了該案件卷宗、海口市國土局相關檔案、海口市美蘭區法院、龍華區法院的執行案卷。
  張旭根稱從未向任何人提供667-3號裁定書複印件,同時出示了他持有的裁定書原件進行比對,可以清楚地辯認出與晏文彬持有的複印件明顯不同。經查,在龍華區法院歸檔保存的卷宗中,沒有向晏文彬送達裁定書的記錄;隨捲存檔的裁定書與晏文彬持有的667-3號裁定書複印件在字體、排版格式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龍華法院執行案件歸檔卷宗中667-3號裁定書與海口市國土局協助執行檔案中的裁定書一致。晏文彬始終沒有向法院或其他部門提供前述裁定書的原件。
  發佈會還稱,羅陳彪在承辦該執行案件過程中,因存在錯漏字和文字筆誤而多次修改裁定書的情形,導致出現了多份經過補正後的(2003)龍執字第667-3號民事裁定書,由此引起利害關係人質疑法律文書的真實性並向相關單位反覆投訴。海口市中院對此進行調查,並已於2012年11月8日對羅陳彪進行通報批評,龍華區法院對羅陳彪進行了誡勉談話。2013年6月4日,羅陳彪按正常程序辦理了退休手續。
  海口市中院新聞發言人李順華表示,經調查至今沒有發現羅陳彪法官在這起執行案中有私刻公章偽造裁定書的情況。晏文彬持有的(2003)龍執字第667-3號民事裁定書複印件並非出自龍華區法院。晏文彬反映羅陳彪“私刻公章偽造裁定書”的問題不屬實。
  (原標題:海口中院回應稱帖子不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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